第7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1 |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
国土分局 |
|
|
2 |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
国土分局 |
|
|
3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
国土分局 |
|
|
4 |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
国土分局 |
|
|
5 |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
区政府 |
|
|
6 |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
区发改局 |
|
|
7 |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
区编委 |
|
|
8 |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
区商务(旅游)局 |
|
|
9 |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
区商务(旅游)局 |
|
|
10 |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
区民政局 |
|
|
11 |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