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各类建设行为的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第六条 日常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暂扣工具、设备、查封施工工地等措施有效制止当事人的建设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对于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当日报请立案,立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相关证据和询问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执法大队接到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个小时内向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指派片区负责人前往现场,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处。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建筑行为,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当事人建设,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违法建筑案件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作出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各区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权限规定》和《案件会审制度》,对案件逐级进行审核,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应当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处罚权限的通知》的规定立即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不得截留案件越权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有权指派市执法支队调卷查处由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亦可指定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本应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需要以违法工程造价作为依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有资质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当事人拒不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工程造价结算结论畸低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违法工程造价进行核算。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违法建筑案件处罚会审时,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保证处罚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决定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后,当事人仍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
违法建筑的决定》,由违法建筑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暂扣执法证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
(七)建议停职离岗培训;
(八)建议调离岗位;
(九)建议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除第一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责令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及其负责人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的,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负有查处责任的执法人员、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
因发现、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或者有意瞒报保护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筑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或已建成的,对相关责任人暂扣执法证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或责令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按时移送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违反案件处理程序、案件处理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责令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将相关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或解聘、辞退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违法建筑案件不及时上报处理,未作出处罚的,责令改正;已越权作7出处罚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规划,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以罚款代替拆除处罚的,对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法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实施处罚时,未按要求核定工程造价,核定工程造价畸低,导致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明显不相适应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问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作出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监督当事人按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未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市执法支队对直接查处的违法建筑案件和督办的案件负有渎职、失职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市执法支队和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实施问责,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局务会议研究作出问责、不予问责的决定或建议问责的意见。
涉及区政府干部管理权限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问责对象所在辖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决定暂扣执法证件的,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在收到问责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证件收缴上交市城管执法局,被暂扣执法证对象同时停职离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中发现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