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1〕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海府〔2011〕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