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1〕65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
(2011 年5 月20 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双拥工作成果,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工作,大力加强新型的军地军企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海口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生力军。本市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应依照本意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本意见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性社会组织。
本意见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员,是指在这些组织中的从业人员。
二、各级组织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纳入拥军优属工作的总体规划,大力倡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工作。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就近指导、包干协调、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的原则,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拥军优属活动开展。
(三)镇(街道办事处)要在指导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全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中融入拥军优属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
(四)各级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树立典型,具体组织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工作。
(五)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镇(街道)商会要热情鼓励新经济组织参与拥军优属工作。
(六)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总体要求: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自觉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适时提出标准和要求,全体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参与拥军优属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拥军优属联络员制度,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应依据各级双拥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自主选择,要着重在为驻地部队办实事、解难题、保重点上下功夫。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逐步达到“四有”:即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联络员制度,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有经常性的活动安排,有特色的共建成果。
6、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应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以政治思想、理想道德为重点,贯彻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双拥共建的社会责任感。二是突出以力所能及地解决驻地部队官兵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问题为重点,通过共建,实现在“共建中同提高、共建中同促进、共建中同发展”,树立双拥共建的社会使命感。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的具体措施: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双拥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采取观摩军事表演、听取国防专题报告、过军事日等活动形式,增强“以国防促经济、以经济强国防、经济国防协调发展”的大国防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国防、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氛围。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增强依法拥军意识,自觉维护国防利益,保护重要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法律业务部门要专门设立军人窗口,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经常走访慰问驻地部队,搞好拥军慰问活动,为部队建设办实事。与驻地部队经常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不断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感情,自觉自愿地为部队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志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不断为部队输送懂经济、会军事的合格兵员。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各级双拥工作领导机构的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科技拥军和智力拥军活动,力所能及地为驻地部队改善生活、学习和训练条件,为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凭借自身的技术、资源、财力、物力、经济优势,定向为驻地部队传授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尽可能地提供技术、资源和财力方面的支持。
6、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支持各级政府做好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积极主动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并搞好培训,发挥其作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为各级政府分忧解难,采取多种形式安排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关心照顾驻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工作生活,解除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
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优抚工作,开展与重点优抚对象的结对帮困活动。
四、驻市军警部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驻市军警部队要热情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主动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在共建中,驻市军警部队要注意发挥自身优势,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制定国防教育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帮助组织员工军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支援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协助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同时,要结合教育训练,组织官兵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观学习,开拓视野,了解和学习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借鉴经济社会的成功经验,改进教育训练方式方法,促使更多的官兵成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两用人才”。
五、组织领导和考评奖励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其拥军优属工作是新时期双拥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注意科学指导、正确引导,双拥办、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抓好落实,逐步从制度上规范,内容上拓展,形式上多样、方法上灵活,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拥军优属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海口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要
依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海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检查评比实施细则》,参加双拥工作的统一 考评和验收。各级政府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