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1〕6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现役军人军功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国防建设,鼓励军人的爱国热情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我市于1994 年设立了现役军人军功奖。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 年1 月1 日起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从海口市入伍和驻海口市辖区部队荣立军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0 元人民币。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
(四)在部队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者,一次性奖励200 元人民币。
二、奖金来源
每年年底由市双拥办负责统计,报预算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拨专款支付。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