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1〕29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卫妇社〔2011〕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建立我市社区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工作,并实施规范管理,现就免费建立我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部启用2011 版健康档案登记表。2011 年年底前用新版健康档案登记表为城市社区居民建立规范化的健康档案达到60%以上,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达到50%以上。通过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使医务人员全面了解辖区社区居民的健康问题及其相关背景信息,综合评价辖区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适宜、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社区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求街道、居委会配合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建档工作顺利开展,完成规范化建档目标。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统一的社区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社区居民了解建立健康档案对个人及家庭成员健康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疾病预防和保健意识。市直各单位住宅小区要主动与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系,并动员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积极参与,配合、支持该项工作,保证建档的质量。
(三)统一组织,规范建档。按照上级要求,我市社区居民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区卫生局是建立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体负责实施。要根据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健康需求和疾病谱等方面的特点,采取入户、诊疗过程等形式积极开展建档工作,并及时搞好动态更新,保证档案的真实性、科学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使医疗服务有证可循。
三、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专业部门于每月中旬开展1 次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