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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06/22 1.6w 阅读 85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2〕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

                                      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 年5 月25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286 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 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海南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土环资计字〔2006〕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函》,在重大工程实施期间的建设区域内所涵盖的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所使用的专项资金为国家投资和海南省政府及海口市政府配套资金。

  第三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规划、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第四条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签署的《建设协议》及国家下达的预算规模,确定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根据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年度建设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五)组织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与审查,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子项目的审核;

  (二)组织编报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预算审核;

  (三)编制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四)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编制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

  第九条 预算一经下达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情况执行,不得突破;未经批准的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追加。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及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征收(拆迁)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

  (二)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

  (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比例提取。包括组织实施费、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等。

  组织实施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1.5%比例提取。是指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业务交流、业务指导、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其中绩效考评奖励经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1%比例提取。

  具体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参见《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绩效考评奖励办法》。

  (四)不可预见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业主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的2%编列。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 号)执行。

  第十一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构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设备购置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购置政府采购的,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区所属年度施工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市财政部门设立“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及集中报账制。保证项目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时,需向“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资金专户里存入工程项目造价总额的10%资金,做为工程履约保证金。项目完工接受市级自查后一并退回。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照严格的拨款程序拨款,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资金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80%;最终工程款以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不低于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款项(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确认,项目业主初审核准后报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审批。质量保证金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进行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七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每年度项目结束后,市财政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3 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自验,办理项目自验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市级自查,需整改或调整的内容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市级自查合格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财政厅组织省级初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二十三条 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结余,按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0〕9 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即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于每季度编报内控管理情况报告书,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重要指标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近距离监督,并组织监督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结束后自行失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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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