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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2/06/22 9.2k 阅读 505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2〕5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

                                          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5 月25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规范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分项内容包括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热带农业示范区工程、农居点环境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第三条 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土地整治办,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整治分项法人,负责组织年度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等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

  (三)涉及水利分项委托水务部门按照水利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各司其责的原则;

  (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

  (六)与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整治分项项目的实施实行总体规划和年度产业布局指导下的年度计划制度。

  第六条 年度计划由市储备中心编制,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储备中心于每年 6 月30 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储备中心提出申请,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

  第九条 市储备中心接到年度建设任务后,应组织编制项目设计;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意见。

  第十条 项目设计必须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预算需经审计部门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设计及预算报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需要修改项目设计的,其修改后的设计仍达不到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暂停该项目的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工作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

  (二)土地整治分项内容的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理分项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在有形市场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须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从业单位登记备案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分项项目的从业单位由市土地整治办依据《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具体项目的实施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和支出预算。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经过批准,具体办法参照现行工程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同时按《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信息上报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镇政府应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施工环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自验、市级自查和省级初验,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组进行。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工程自验合格后,市储备中心组织相关材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市级自查,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财政厅申请省级初验。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初验合格后,项目由市储备中心及时进行管护移交,管护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并在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移交。档案管理依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量保修期制度,质量保修期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由市储备中心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依照《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省级初验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追踪问效。

  市审计、监察部门对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即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

  第三十条 市土地整治办每年依照相关考核办法对土地整治分项项目从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考核暂行办法》对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年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结束后自行失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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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