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2〕16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6 月8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6 月21 日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由市规划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会签完毕。
二、对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协调服务,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方案,按程序加快报批。
三、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每年度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由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重点办等相关部门与各区政府共同研究测算全市土地利用年度用地需求,确定年度用地规模,由国土部门按用地类型分类汇总,并报省政府争取年度计划指标支持。
四、统筹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林地问题。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林地规模,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和林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做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林地的“占一补一”。耕地补充数量不足时,可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请易地补充,保证项目用地材料的顺利报批,林地占补由市林业局依法加快报批。
五、对用地规模大且一年内不能开发建设完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分时序安排转用计划指标,确保指标利用效率最大化。本年度内转用指标不能满足交通、水利、能源、环保及旅游特色产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时,可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解决。
六、经规划选址并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按土地法律法规和供地政策,加快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公益性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七、加快农用地转用批后实施进度和房屋征收方案审批进度,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负责征地和房屋搬迁工作的总协调,各区政府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征地拆迁年度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书要求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八、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积极筹措征地补偿经费和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简化经费报批和支付环节,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经费经审批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
九、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全程跟踪督办制度。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项目宗地档案,并根据项目报批进程,跟踪每个项目用地办理和供地情况,检查督促项目用地落实情况。市效能办全程跟踪督办重点项目的落实办理情况。
十、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和办理工作中的失职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