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6〕6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境内划定秸秆禁烧区域(以下简称“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水稻、甘蔗、玉米、豆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二、禁烧区划定范围
1.全市城镇建成区周围10公里以内的区域;
2.以美兰国际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
3.沿海南东、西环高铁及西环铁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4.全市境内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和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5.全市境内江、河、湖、库周围0.5公里以内的区域;
6.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口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以及全市境内旅游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三、禁烧区管理规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各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45。欢迎社会监督,随时接受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