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6-0011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0日 |
|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海府办规〔2025〕6 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
| 时效性:有效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5〕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1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组织对拟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和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财政评审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审方式、范围、内容
第六条 财政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市级项目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预算评审。建设类(管线迁改除外)、修缮和维护类、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类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并分阶段逐步实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须在落实财政资金后申报预算评审,评审通过方可组织招投标工作。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根据我市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除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要办理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评审主体按照规模标准进行划分。
(一)预算评审。属于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批复,其中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类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联合评审。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属于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如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调整时,与之相对应的评审主体和内容随之同步调整。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占比50%以上的区级实施项目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占比50%及以下且属于预算评审范围的区级实施项目,由区级负责预算评审。
第十条 财政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评审。包括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工程量以及计价依据使用的合理性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规模与总概算批复或者资金申报的符合性;市场询价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结算评审。包括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竣工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规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情况;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评审按照下列依据进行实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三)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概算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和凭证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评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应纳入评审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进行汇总。
1.预算评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后报送评审资料。已批复概算的项目不得超概算送审,部门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超项目资金额度送审。市财政局对送审项目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前置审查,需开展评审的项目批转至财政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论证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2.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需以概算批复项目整体送审,原则上不得拆分,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财政评审机构先对资料完整性进行预审。资料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补报;资料合格的,方可受理。
(二)组织评审。财政评审机构审核评审资料,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进行踏勘、取证、计量、分析、核查。财政评审须“一次送审一次审结”,原则上不得增补内容。送审后不得随意变更资料,情况特殊确需增补送审内容及资料的,补充材料须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函说明,代建、代管、设计、造价单位直接提交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评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初审结束后,应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反馈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若有异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回复或说明,由财政评审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退审情形。因下列原因导致项目无需评审或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财政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反馈意见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初步意见存在较大争议,且经财政评审机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项目退审后,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完善项目资料,解决项目争议后可重新申请财政评审。
(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意见经各方确认后,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财政评审结果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
(六)资料归档。财政评审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 财政评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算评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概算需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必备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工程预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预算评审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二)工程结算评审。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竣工决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不满足评审条件,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送审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预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维修改造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书、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签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财政评审机构应当公开送审资料清单,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送审条件的,退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期补正。逾期未补充送审资料,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财政评审机构退审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时间安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落实财政资金后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预算评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时限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财政部门自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反馈评审意见的可控时长。财政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预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1亿元以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1亿元-3亿元以下不超过8个工作日;3亿元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1亿元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评审的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控涉密项目的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如有违反,按保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是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资金、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财政评审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整改落实结果进行核实。
第五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批复财政评审报告,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制定财政评审基本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协调在评审工作中财政评审机构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积极配合项目审批部门探索试行联合评审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深化设计深度,编实编细概(预)算。
财政评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财政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评审工作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负责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审核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编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并落实整改;负责对财政部门评审范围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开展评审,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第十四条编制送审资料并进行审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各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财政评审机构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市级项目是指拟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看,包含拟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年中追加预算、使用债券资金、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其他市级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类别看,包含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立项为市级)、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但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该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其中,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确定。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
特大型项目是指预算评审送审金额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即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明确无需开展评审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12月印发的《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规〔2022〕8号)同时废止。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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