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
政府类政府类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2/01 1.9w 阅读 468 点赞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海综执行规〔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2-04
发布日期: 2026-02-06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6-02-06 19:08   来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6-02-06 19:08
来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综执行规〔2026〕1号

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文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支队、各分局,桂林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包容审慎执法是指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基于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运用告知提醒、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四条 包容审慎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合法、合理、适当、便民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权责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不同特点,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通过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督促、引导或鼓励当事人迅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

(一)说服教育。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使当事人及时自我纠错、自觉守法。

(二)检查指导。通过“综合查一次”平台,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对轻微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指导,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

(三)劝导示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重点区域设立劝导示范点,对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

(四)警示告诫。针对当事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告诫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以教育告诫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强制)或处理。

(五)指导约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经营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约谈。

(六)行政提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公众号等各种途径,主动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制发《行政合规指导意见书》,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慎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十)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市、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三章 裁量因素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主观过错较小的;

(二)初次违法的;

(三)连续性、继续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

(五)涉案物品的数量、重量或者规模较小的;

(六)违法行为超出或者低于法定限值幅度较小的;

(七)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前已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八)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可用于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十四条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程度轻微的;

(二)危害范围较小的;

(三)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危害后果已显著减轻且剩余后果轻微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六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退赔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备案审批手续责任;

(四)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该种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优先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好执法痕迹化管理,发现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且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应在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上或在本部门工作执法台账进行录入登记。

对立案查处的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按规定录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并归入案卷。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的,对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合理改正期限,指导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执行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做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决定,其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应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适用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梳理相关事项清单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报裁量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整适用,并向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未批准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流程、方法和信用合规建议等,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各分局应对各行政执法支队、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局直属各执法大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法依规查处的包容审慎执法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负责对直属的各专业行政执法大队以及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公布但尚未施行,且新的规定不认为行为违法的,一般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原法律、法规、规章不认为行为违法,但新的规定认为行为违法且当事人的行为连续、继续至新的规定施行后的,仅对当事人在新的规定施行后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6 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