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序号42)整改工作,我市按省、市陆域海水养殖传统坑塘尾水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改,经省农业农村厅验收通过。根据《海口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序号42)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7月6日前反馈我局。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个人意见请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否则相关意见建议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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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口市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序号42)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