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海口市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开展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工作,并签订《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及权限、委托双方权利和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1日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单位:海口市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海口市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行使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具体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中农药、兽药、重金属、微量元素、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残留检测及违禁药品的定性定量检测及相关行政检查。
二、委托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确认及相关行政检查,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生效起,有效期二年。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