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市卫生监督所)开展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工作,并签订《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及权限、委托双方权利和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市卫生监督所)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属地监督执法原则,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具体事项及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受委托单位负责对外国医师在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及与之相关的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进行查处。
(三)协助委托单位对向市级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二、委托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生效起,有效期二年。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