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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3]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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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海口市皮肤性病和精神病防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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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药品、医用耗材超标准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531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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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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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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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责令限期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处罚款2531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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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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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公示 (2023年7月)
2023/07/27 4.2k 阅读 5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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