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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4〕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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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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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06.54元(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1,425.04元,医疗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115.50元,串换诊疗项目6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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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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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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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罚款1,60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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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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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公示 (2024年7月)
2024/07/22 1.7w 阅读 54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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