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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4〕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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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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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5226.02元、重复收费37702.11元和多计费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205.79元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共计43133.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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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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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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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43133.92元,并处43133.92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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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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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公示 (2024年10月)
2024/10/31 1.4w 阅读 51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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