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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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2004/09/06 9.1k 阅读 410 点赞

  (2004年9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4〕211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特困户同城镇特困户一样都是社会生活中最困难的群体,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我市从2000年第4季度开始,在全市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市区划调整后,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增加,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各级领导要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发动一切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二、保障对象

  凡是具有海口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都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户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三、保障标准

  根据农村贫困户最低生活需求和物价水平,参照我市农村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农村特困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给予全额或差额救济补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农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相应调整。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确定保障对象的方法

  每年4月、10月份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逐项填写《海口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村委会要逐户调查核实贫困户的家庭人员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评定后,张榜公示3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于当月20日前由经办人具名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将本村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初审。镇政府应于当月25日前由经办人具名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将本镇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应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的审批手续。审批后,各区民政局应在每年的5月20日前将本区上半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下半年农村低保对象情况汇总造册,以及申报本年度由市财政分担的本区低保经费的报告一并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门。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年度由区财政分担的低保经费。各村委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我市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70%:28%:2%的比例分担,列入市、区、镇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区、镇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建立农村低保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镇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数量、本年度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本级财政分担的低保资金总额的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六、保障金的发放办法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评定一次。保障金市每季度下拨一次,区按月发放。保障对象凭《海口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请保障金的村委会领取。

  保障金的发放方法,原则上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落实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要组织2人以上送款上门,并按规定办理领款登记手续。有条件的村镇要逐步过渡到通过银行发放保障金。

  各级民政部门及各村委会对上级拨付的低保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和扣压低保资金。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指导、检查、督促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对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临时救济。

  七、完善配套措施,对贫困群众提供各种救助

  各区要继续抓好各种扶持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区、镇要根据实际,在医疗费用等方面给予必要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按照中央、省的要求,抓紧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着重帮助农村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政策性指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