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6〕276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提高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新《条例》是新时期五保供养工作的法规依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海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条例》精神进乡入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开展五保供养对象排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五保供养工作由区级具体负责。近两年来,各区没有审批新增五保供养对象。因此,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组织工作组按照《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进村入户排查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条件人员登记造册,设档立案,逐级审查报批。将所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制定五保供养新标准,保障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我市现行的五保供养标准已不适应要求,市政府拟于10月底前完成我市五保供养新标准的制定工作。各区要尽快完成辖区五保供养标准的调研工作,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在9月中旬前综合各区的调研情况,并征求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向市政府呈报我市五保供养新标准实施方案。
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建设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种设施。要结合当地村民的生活习俗,建设有地方特色的五保村、五保家园,逐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帮助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要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各区、镇政府要认真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区财政要将敬老院管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保障敬老院管理经费和管理人员工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