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9〕14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新修订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为了做好新老《规定》交替期间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上的衔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8年12月8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由政府进行施工图及预算审批,并以批复的预算进行规模和投资控制。
二、对2008年12月8日前尚未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三、由于新《规定》修订的内容和部门的职能有了很大调整,致使与2006年4月1日同步颁布实行的《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3个配套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新《规定》。因此,为配合新《规定》的实施,在新《规定》施行的同时废止以上3个配套管理暂行办法,新的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待研究制定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