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废止失效废止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1/16 8.3k 阅读 350 点赞

(2009年1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9〕14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新修订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为了做好新老《规定》交替期间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上的衔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8年12月8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由政府进行施工图及预算审批,并以批复的预算进行规模和投资控制。

  二、对2008年12月8日前尚未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三、由于新《规定》修订的内容和部门的职能有了很大调整,致使与2006年4月1日同步颁布实行的《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3个配套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新《规定》。因此,为配合新《规定》的实施,在新《规定》施行的同时废止以上3个配套管理暂行办法,新的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待研究制定后颁布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