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0〕34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主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并将相关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分管校(园)长、治安保卫机构或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和任课老师。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学应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二)每所小学至少配备2名、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中学至少配备5名专职保安人员。
(三)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超过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四)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五)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
(二)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设施。
(三)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园每个大门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每个大门口的门卫值班室安装报警系统。
(二)根据需要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部位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1种以上技术防范装置,有条件的应在学生集体宿舍出入口安装门禁控制装置。
(三)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必须有本地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推荐30天),图像存储质量达到D1标准。
(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必须有本地监视功能,供学校保安实时监视校门口及附近治安情况。公安、教育部门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实时远程访问。
(五)校园每个大门口的门卫值班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并开通ADSL。
(六)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效果要求能看清人脸,采用立杆或挂墙方式安装,建议采用室外一体化高速球形摄像机或固定摄像机(如采用固定摄像机要求做到无监控盲区),摄像机水平分辩率达到420线以上,建议选用低照度、宽动态摄像机。
设置上述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行为。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由专职保卫(保安)人员负责查验、登记进入校园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严防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危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可能伤人的动物进入校园。
(二)值班巡逻制度。组建护校、护园队,规定职责任务、巡查线路、时间和具体要求,落实值班、巡逻措施;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安全教育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防范重点,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每学期开展1次安全方面的应急演练。
(四)学生接送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的接送制度,明确接送时间、手续等。
(五)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整改校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相关人员教育稳控工作。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有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校车性能良好。
(七)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确重要部位责任人、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八)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发挥作用。
(九)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开办单位(个人)应当把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作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无条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应当全面掌握本系统或所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足额解决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所需人、财、物等问题。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将中小学、幼儿园作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严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和对形迹可疑人员的盘查询问;加强校园周边拥堵、易发交通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护导和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案件事故。
第十一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涉校突发事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和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校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涉校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校园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存在治安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青少年和儿童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知识、技能培训、辅导等机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