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1〕9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和《海口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动违法建筑自拆和规范拆除违建筑垃圾的处置,参照我市2005至2008 年三来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拆除清运清场补贴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标准
二、拆除违法建筑补贴标准
(一)自拆的,按各同类建筑物拆除清运费的100%补贴;
(二)助拆的,按各同类建筑物拆除清运费的50%补贴;
(三)强拆的,不予补贴。
三、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和补贴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办公室)现场核查验收情况,将拆除清运费和补贴拨付给市“五大工程”办公室;市“五大工程”办公室再将拆除清运费和补贴拨付给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拨付给违法建筑业主。
四、此标准从2011 年5 月1 日开始执行。
海口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为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标准
二、帮助违建者拆除违法建筑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拆除清运
三、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办公室)现场核查验收情况,将拆除工作经费拨付给市“五大工程”办公室;市“五大工程”办公室再将工作经费拨付给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四、此标准从2011 年5 月1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