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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
第8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8年12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政法 规章 废止 医药扶持规定△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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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分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委各部门,市人大, 市政协,驻市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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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