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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失效废止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2/02/20 1.3w 阅读 362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8年12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政法 规章 废止 医药扶持规定△ 令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分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委各部门,市人大,

  市政协,驻市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1229日印发

  (共印50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废止失效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