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2〕21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及《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的安全和不受损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设施是全市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是城市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在台风和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条件下和突发性爆管时确保全市人民生产与生活的应急供水保障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
二、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及旧城改造等确需迁移或拆除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的,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经批准而擅自迁移或拆除市政地下应急供水车间的,责任由实施迁移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