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府〔2014〕50 号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 2014 年水运货运周转量持续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在《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 号)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航运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意见给予扶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的扶持。
本意见具体的扶持措施由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2014 年全市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达到 8%(含)以上时,市财政对航运企业给予扶持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在 8%的基础上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市财政增加扶持资金 100 万元人民币;达到 18%(含)时,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市财政增加扶持资金 16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 2014 年全年完成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前两名的航运企业,给予以下目标量化奖励:第一名须完成目标值 431 亿吨公里,完成则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第二名须完成目标值 238亿吨公里,完成则以此为基数,超过部分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2014 年新租赁船舶 10 万载重吨以上,并在本市运营的航运企业,须完成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 80 亿吨公里以上,完成则按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其他航运企业则按 2014 年周转量增长所占比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于 2014 年 6 月至 10 月间租赁船舶 10 万载重吨以上,且连续租期满 6 个月以上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以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 本意见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期满自动失效。本意见有效期内,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5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