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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5〕258号

2015/11/26 1.2w 阅读 284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5〕2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购买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7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以及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备相关资质(格)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服务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租赁、雇佣、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办、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采购监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衔接工作;会同各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与劳务派遣衔接工作;制定相对统一的编外聘用人员薪酬标准。

  (四)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培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负责核实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承接主体名录。

  (五)购买主体负责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操作方案,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八条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海口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海口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6类)

  (62款)

  (329项)

  A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A20款

  A01

  公共教育类

  11项

  A0101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2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3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与监测

  A0104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0105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6

  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A010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托管服务

  A0108

  寄宿制学校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A0109

  国(境)外教育交流合作

  A01010

  中小学后勤管理和服务

  A010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服务类

  9项

  A0201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社会就业服务

  A0202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A0203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0204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A0205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A0206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技能培训项目

  A0207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A0208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A0209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A03

  人才服务类

  7项

  A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分析、就业质量评估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5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030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

  A03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类

  5项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A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A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A05

  社会救助类

  7项

  A0501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A0502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A0503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4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5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6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10项

  A0601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与养老专业护理服务

  A0603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后勤管理和服务

  A0604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A0605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0606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607

  为流乞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专业救助服务

  A0608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609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10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

  养老服务类

  7项

  A0701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702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等工作

  A070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A0704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5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6

  养老服务评估

  A07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

  优抚安置服务类

  5项

  A0801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2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3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4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

  医疗卫生类

  12项

  A090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A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3项

  A1001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1002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3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

  住房保障类

  6项

  A1101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2

  保障性住房信息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3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4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5

  政府委托的棚户区改造服务

  A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12

  公共文化类

  9项

  A1201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2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1203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4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5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6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07

  档案、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8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09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3

  公共体育类

  7项

  A1301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1302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3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1304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305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6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7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A14

  公共安全服务类

  7项

  A1401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2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3

  社会应急救援资源维护管理服务

  A1404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1405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指导和重大危险源鉴定服务

  A1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

  11项

  A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宣传服务等

  A1502

  残疾人公共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服务

  A1503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A1504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A1505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A1506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7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8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9

  政府举办的助残公益活动

  A1510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

  环境保护类

  7项

  A1601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A1604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A1605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6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17

  交通运输类

  4项

  A1701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702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703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8

  服务三农类

  10项

  A1801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802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803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A1804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805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1806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1807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808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809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810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19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类

  5项

  A1901

  政府委托的园林绿化服务

  A1902

  政府委托的环境卫生服务

  A1903

  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A1904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营

  A1905

  其他政府委托的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服务事项

  A20

  其他

  1项

  A2001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B

  社会治理服务事项

  B14款

  B01

 

  区划地名管理类

  4项

  B0101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B0102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B0103

  道路街巷路牌设置与维护管理

  B0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B02

  社会组织管理类

  4项

  B0201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B0202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3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B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3

  社区事务类

  8项

  B0301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B0302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303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305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306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B0307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4

  社工服务类

  5项

  B0401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402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0403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404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5

  网格化管理类

  6项

  B0501

  网格基础信息收集

  B0502

  网格员培训

  B0503

  网格公共服务

  B0504

  网格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505

  网格化宣传

  B05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网格化管理服务

  B06

  殡葬管理类

  3项

  B0601

  社会殡葬管理服务

  B0602

  殡葬服务人才培训

  B0603

  其他政府委托的殡葬管理服务

  B07

  社区矫正类

  7项

  B0701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0702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0703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0704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0705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0706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07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08

  安置帮教类

  3项

  B0801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0802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B0803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B09

  慈善救济类

  6项

  B0901

  慈善救济服务

  B0902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0903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B0904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905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B09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10

  公益服务类

  4项

  B10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10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10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11

  公共公益宣传类

  6项

  B1101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110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110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110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1105

  宣传效果评估

  B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B12

  法律援助类

  5项

  B1201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1202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1203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1204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12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13

  人民调解类

  3项

  B1301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1302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1303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B14

  其他

  1项

  B1401

  其他政府社会治理事务服务事项

  C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C3款

  C01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类

  6项

  C0101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010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010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010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010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0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C02

  处理行业投诉类

  3项

  C0201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

  C0202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C0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03

  其他

  1项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技术服务事项

  D10款

  D01

  科研类

  7项

  D0101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D0102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0103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0104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0105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0106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D02

  行业规划类

  4项

  D0201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020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020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D03

  行业规范类

  3项

  D0301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030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D03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D04

  行业调查类

  7项

  D0401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040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040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040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D040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040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0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D05

  行业统计分析类

  3项

  D0501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0502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D05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06

  资产评估类

  2项

  D0601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06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07

  检验/检疫/检测类

  7项

  D0701

  职业健康危害检验检测服务

  D070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D0703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D0704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5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6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08

  监测服务类

  9项

  D080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D0802

  安全生产检测和评估服务

  D0803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0804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0805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0806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0807

  社会发展监测

  D0808

  广告管理监测

  D08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D09

  信息技术服务类

  5项

  D0901

  日常办公所需信息技术服务

  D0902

  软件开发设计

  D0903

  数字化城市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

  D0904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维护

  D0905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D10

  其他

  1项

  D1001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E14款

  E01

  法律服务类

  6项

  E0101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010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E0103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

  E0104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0105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0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E02

  课题研究类

  3项

  E0201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E020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0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03

  政策(立法)研究(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类

  5项

  E0301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研究(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E0302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研究(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E0303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研究(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E03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E03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立法)研究(调研)、草拟、论证、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E04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5项

  E0401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040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05

  监督类

  8项

  E0501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2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4

  财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5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6

  安全生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7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6

  评估类

  5项

  E0601

  立法项目评估

  E0602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0603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0604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E06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E07

  绩效评价类

  4项

  E0701

  政策(制度)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E08

  工程服务类

  6项

  E0801

  公共工程规划

  E080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080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080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0805

  公共工程评价

  E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E09

  项目评审类

  5项

  E0901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090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09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E10

  咨询类

  4项

  E1001

  立法咨询

  E1002

  司法咨询

  E1003

  行政咨询

  E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E11

  技术业务培训类

  2项

  E1101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11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12

  审计服务类

  4项

  E1201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E1202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E1203

  财务报表编制、记账、财务分析等会计服务

  E1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E13

  保障性事务服务类

  7项

  E1301

  按照编制职责和工作需要,因现有人员力量不足而必需的劳务派遣服务

  E1302

  公务车辆维护、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E1303

  机关物业管理、后勤事务服务

  E1304

  机关会议服务

  E1305

  印刷、出版服务

  E1306

  规划研究及编制、政策宣传咨询、调查统计等服务

  E1307

  其他保障性事务

  E14

  其他

  1项

  E1401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服务

  F

  其他事项

  F1款

  1项

  F01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