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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5〕283号

2015/12/19 1.7w 阅读 360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5〕28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是对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定监督工作。

  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应急办组建认证专家评估组,开展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准备情况,对各街(镇)和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酒店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是否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条件进行评定。

  第五条 市气象部门对街(镇)、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应当着重评定以下内容:

  (一)街(镇)有满足“五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气象信息员、有装备、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气象工作站。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建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街(镇)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信息,必要时,积极协助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气象灾情现场调查。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安全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部门发送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并能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和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广播、网络等。

  (六)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应急办组建认证专家评估组,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完成全市街(镇)和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工作。

  专家评估组通过派出不少于2名专家,对街(镇)和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考核,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满分100分)且通过市气象局和市应急办复核合格的单位,将评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凡通过评定达标的单位,由市气象局和市应急办联合颁发合格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市气象部门对达标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或不重新申请评定的,将取消达标单位资格,收回合格证书和标志。达标的单位也可自行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主动向市气象部门申请复审。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的单位,在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安排,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

  海口市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基本得分

  完成情况

  扣分

  自查得分

  实际得分

  建有“五有”标准的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10

 

  少一项

  扣2分

   

  各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要有牌子,有班子,年初要有年度计划,年底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气象局备案。 

  8

 

  少一项扣2分

   

  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有一名以上的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8

 

  少一项扣2分

   

  有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8

 

  少一项扣2分

   

  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6

 

  没有监测设施不得分

   

  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电话、广播、电视等,并能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和通信畅通。 

  8

 

  少一种渠道扣1分,通信不畅通扣3分

   

  有及时向辖区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信息窗等。 

  6

 

  无渠道和设施扣3分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或协助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10

 

  不上报不得分

   

  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6

 

  少一项扣2分

   

  有“市、乡镇(街道)、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积极推进气象预警信息"进村入户"。 

  5

 

  少一项扣2分

   

  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2个以上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村,镇(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有一个气象防灾科普窗。 

  10

 

  少一个扣2分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经济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15

 

  酌情扣分

   

  总       分

  100

       

  附表2

  海口市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基本得分

  完成情况

  扣分

  自查得分

  实际得分

  建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10

 

  少一项

  扣3分

   

  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10

 

  少一项

  扣3分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20

 

  少一项

  扣2分

   

  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10

 

  少一种渠道扣1分,通信不畅通扣3分

   

  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等)。 

  10

 

  无渠道和设施扣3分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15

 

  不上报

  不得分

   

  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10

 

  少一项

  扣2分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无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15

 

  酌情扣分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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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