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全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15.28公顷,分布在琼山区的旧州镇和秀英区的石山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口市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表
2.海口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
海口市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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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辖区名称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²) |
国土面积(k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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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琼山区 |
旧州镇 |
10.16 |
1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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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秀英区 |
石山镇 |
5.12 |
1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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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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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了上表所列的乡镇外,海口市其余乡镇均无禁止开垦陡坡地。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