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产品质量板块)》的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对包容审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从海口市产品质量监管实际来看,过往执法中存在裁量标准不够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既可能增加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制定《海口市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产品质量板块)》(以下简称“四张清单”),一方面可通过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过度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能为产品质量领域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空间,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助力海口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的依据
“四张清单” 制定严格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
(四)参考文件:《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 “四张清单”》及省外多地市场监管领域 “免罚清单” 成熟制度。
三、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张清单”起草工作于2025年2月启动,起草过程中充分开展意见征求与调研论证:
(一)内部征求意见情况:系统梳理海口市包容审慎监管实践经验,通过案例分析法对近三年海口市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量化分析,聚焦争议高发领域;多次征求各分局、直属单位、各业务科室以及法律顾问专业意见,对清单内容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为保证“四张清单”准确性及联动性,向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港航局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8条反馈意见,经法律评估后,决定不予采纳,具体详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三)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11月28日,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聚焦产品质量监管领域,明确四类减免责情形及适用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原则的问题。为确保清单规范适用,明确三项核心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为适用前提,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二是包容审慎原则,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侧重教育指导与合规引导,避免“一刀切”执法;三是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改正态度积极程度,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用阶次,确保处罚幅度与违法程度匹配。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问题。适用于“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情形,共包含7种具体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二是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领域存在非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三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产品或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四是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五是生产者未按已备案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六是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及召回信息;七是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
(三)关于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问题。适用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情节较轻”情形,处罚幅度或种类按法定最低限以下执行,共包含6种具体行为:一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二是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是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四是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五是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六是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四)关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问题。适用于“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且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共包含17种具体行为,涵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伪造质量标志、不配合缺陷调查、阻碍监督抽查、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等常见违法情形,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等。
(五)关于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问题。为避免过度执法,明确1类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该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所涉及的“严重质量问题”范畴。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法律适用优先性问题: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规定,确保清单不与上位法冲突。
(二)上级规定衔接问题: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更新的 “四张清单” 与本清单内容不一致,适用上级规定,保障监管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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